近日,洱源縣紀委印發《洱源縣領導干部約談制度(試行)》,對全縣各鎮鄉、縣級各部門、各人民團體、各企事業單位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實施約談作出具體規定。
制度明確,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在履職中出現紀律作風、行政執法、廉政勤政等問題但達不到問責和紀律處分的10種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領導分工和歸口管理的原則,由縣委、縣人民政府領導和縣紀委監察局領導進行約談。對鎮(鄉)和縣級各部門黨政主要領導的約談,由縣委或縣人民政府領導約談。對各單位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和領導干部的約談,由縣紀委監察局領導根據分工約談。
制度要求,約談工作由縣紀委監察局負責組織實施,一般采用個別談話方式進行,對普遍性問題或領導班子中存在的問題,也可采用會議或集體談話的方式進行。約談對象在被約談后一個月內,要將思想認識、整改措施和整改情況寫出書面材料上報縣紀委監察局。同時,加強跟蹤監督,對約談對象存在問題的整改情況實行掛賬管理,并記入個人廉政檔案,對整改不力、整改措施不到位,或應當約談的情形仍然存在的,按照黨風廉政建設有關規定,予以責任追究。
約談制度的出臺,對進一步改進領導干部工作作風,密切黨群干群關系,增強廉政勤政和自覺接受監督的意識,不斷提高拒腐防變的能力,將起到積極的推動促進作用。(李仁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