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持之以恒反對“四風”,加強和改進作風建設,充分發揮人民群眾對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作用,增強作風監督的有效性,景谷縣紀委通過在社會上廣泛征選,選聘了20名作風監督員,對全縣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其黨員干部和公職人員的作風建設進行監督檢查。
為規范作風監督員的選聘及管理工作,縣紀委制定出臺了《景谷傣族彝族自治縣作風監督員選聘及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作風監督員的選聘可根據工作需要,遵循組織提名和本人自愿相結合的原則,在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成員、無黨派人士、離退休干部以及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在職干部職工中聘任。選聘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組織推薦,由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群團組織、民主黨派等有關單位推薦,經考察確定予以聘任;二是直接聘任,對符合監督員條件,個人綜合素質較高,責任心較強者,由縣紀委監察局向本人發出擬任作風監督員通知,經本人及所在單位同意予以聘任。《辦法》詳細規定了作風監督員應當具備的七個方面的基本條件和應當履行的五個方面的工作職責,明確了作風監督員監督的對象是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公職人員及由國家機關任命的工作人員。
作風監督員聘期1年,到期自動解聘,也可以續聘。受聘的作風監督員由縣紀委監察局頒發聘書和監督證。聘期內不能適應工作,因故不能繼續擔任監督員或有違規違法等行為不適合繼續擔任監督員的,由縣紀委監察局予以解聘。
作風監督員必須嚴格遵守八項工作紀律,并服從縣紀委的日常管理和監督。受聘監督員可經抽調參加縣紀委組織的監督檢查工作,也可獨立開展監督檢查,對縣作風監督員在獨立開展監督檢查工作過程中發現情況并經縣紀委監察局查實的,給予單次獎勵并為監督員保密。作風監督員濫用職權、以權謀私、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泄露秘密的,給予黨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侵犯監督員權利或者打擊報復監督員的,由紀檢監察機關會同有關部門依紀依法處理。
選聘作風監督員是景谷縣紀委對新形勢下做好作風建設監督工作的一次有益探索。目前,作風監督員已經參與到了縣紀委組織的2016年元旦作風建設督查工作中,逐步開始履行職責,發揮積極作用。(王麗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