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金、資產、資源(以下簡稱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強化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切實維護好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群眾的合法權益,近日,大理州出臺《大理州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切實管好用活農村集體“三資”。
《辦法》指出,農村集體“三資”歸該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共同所有,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平調、挪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集體“三資”擁有占有、收益、抵押、擔保、退出、繼承和分配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
《辦法》規定,在堅持農村集體“三資”所有權、使用權、審批權、收益權、處置權不變的前提下,實行農村集體“三資”委托代理服務制度。農村集體實行收支預決算制度。集體所有收入必須及時進入鄉鎮“三資”辦代管賬戶進行核算,實行票款同行,不得坐收坐支,公款私存。農村集體資產和資源的處置實行招投標管理制度。
《辦法》明確,要將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納入“三農”工作和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的重要內容,切實加強領導和監管。縣市人民政府對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工作承擔領導責任,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工作承擔監管和業務指導責任,鄉鎮人民政府對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工作承擔直接責任。農村村組干部、農村集體“三資”監管和委托代理服務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集體資金資產資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情節嚴重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對責任人員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有力保障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保證農村集體“三資”科學使用,保值增值,促進集體經濟發展壯大,促進農民收入增加,促進農村經濟社會和諧穩定。
近年來,大理州以推進農村基層服務型黨組織建設為契機,切實加強農村集體“三資”管理。截至6月30日,全州12縣市110個鄉鎮的22.4億元資金、63.1億元資產、1919.9萬畝資源納入農村集體“三資”信息網絡監管系統監管,推動了“三資”業務處理和監管工作網絡化、信息化、規范化發展。(周應良 郭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