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監督執紀“四種形態”要求,進一步深化紀律監督,加強對受處分人員的教育管理,達到“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工作目的。近日,州紀委制定出臺《關于受黨政紀處分人員回訪教育暫行辦法》。
《辦法》包括總則、職責分工、對象、內容和方式、組織實施、結果運用、附則六章,共二十一條。回訪教育堅持依紀依法,實事求是,懲戒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既體現紀檢監察機關對受處分人員的關心、愛護、幫助,又體現警示教育廣大黨員干部的綜合效應。
明確職責要求。受處分人員所在單位黨組織或行政班子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要求每半年要與受處分人員進行一次談心談話,并將該同志思想、學習、工作及談話情況書面報告處分機關。紀檢監察機關案件審理部門負責負責協調回訪教育相關工作,督促落實對受處分人員的教育管理,組織開展回訪教育工作。
強化結果運用。受處分人員所在單位黨組織或行政班子要對其在處分影響期間或處分期的表現作出客觀評價,形成綜合鑒定意見報送處分機關。回訪部門根據回訪情況形成回訪鑒定意見,作為受處分人員恢復黨員權利、解除行政處分、干部年度考核和考察任用的重要依據。
加強溝通協調。回訪結果將抄送同級組織、人事部門,讓組織、人事部門掌握受黨政紀處分人員的思想、工作等基本情況,作為受處分人員調整提拔的參考。
據州紀委案審室負責人介紹,通過回訪,和受處分人員進行面對面的談心談話,讓其加深對黨政紀處分政策執行的理解和配合,進一步樹立廉潔自律和遵紀守規意識,又使其輕松地放下思想包袱,輕裝上陣,積極表現,努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