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嚴肅州屬單位日常工作紀律,推動“兩個責任”落細落實,近日,楚雄州制定出臺《關于加強對州屬單位日常工作紀律檢查的執紀監督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
該《辦法》適用于州委各部委辦局,州級國家機關各委辦局,州級各人民團體、各企事業單位的黨政領導班子成員及領導干部。《辦法》明確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是擅自脫離工作崗位、無故缺勤、工作時間從事與公務無關活動,不接受單位工作安排、不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影響單位正常工作秩序和任務完成,工作中對管理和服務對象態度生硬、作風粗暴,辦事推諉扯皮、敷衍塞責造成不良影響以及違反本行業本系統本部門內部管理制度等日常工作紀律行為。
《辦法》規定,為加強對州屬單位日常工作紀律檢查的執紀監督,實行組織提醒談話報備制度、違紀事實情形報告制度、派駐機構執紀監督制度、執行日常工作紀律問責制度。明確州屬各單位應加強對本單位及直屬機構黨員干部遵守日常工作紀律的教育、監督和管理,及時發現黨員干部隊伍中存在的普遍性、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嚴格執行組織提醒談話,并將談話情況每月月末向派駐機構報備。在日常工作中,發現黨員干部違反工作紀律,具備規定情形之一的,應及時向派駐機構報告。州紀委各派駐機構對單位報告的違反日常工作紀律問題,應及時登記、審核和監督,必要時可直接作出處理。各派駐機構應切實加強對駐在部門執行日常工作紀律的監督,對應當開展組織提醒談話而沒有開展的,應當報告而沒有報告的,不嚴格按照紀檢監察建議作出處理的,將依據有關規定追究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該《辦法》是繼州委出臺關于加強“一把手”監督、加強領導干部“八小時以外”監督制度之后,在加強執紀監督方面針對“八小時以內”出臺的另一項配套制度。《辦法》的出臺,標志著楚雄州在實踐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的制度體系已初步形成。(李海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