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蘭坪縣紀委出臺《蘭坪縣紀檢監察機關實踐監督執紀“四種形態”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探索建立實踐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的長效機制。
《辦法》指出,實踐監督執紀“四種形態”應當落實紀在法前、紀嚴于法、紀法分開的要求,堅持實事求是、依規依紀,抓早抓小、動輒則咎,有腐必反、有貪必肅,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則;要以推動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為抓手,貫穿于監督執紀問責各個工作環節,將監督關口前移,設置多道紀律防線,最大限度地教育和挽救黨員干部,形成方式多樣、及時有效、懲教結合、齊抓共管的監督執紀工作格局。
《辦法》規定,各級黨委(黨組)和紀檢監察機關在實踐運用中要按照監督執紀“四種形態”工作流程,嚴格把握政策界限,妥善處理好“四種形態”之間的工作關系,真正做到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確保取得預期效果。對不適用問題線索處置的問題,要運用組織提醒談話或約談方式,與本人見面,及時進行教育、提醒和幫助,使“紅紅臉、出出汗”成為常態;對違紀問題較輕的黨員干部,依據紀律審查程序,給予黨政紀輕處分、組織調整,發揮紀律的懲戒作用,防止一般違紀發展成嚴重違紀;對違紀問題較重的黨員干部,依據紀律審查程序,給予黨政紀重處分、重大職務調整,通過嚴肅處理,防止嚴重違紀問題發展成違法行為;對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犯罪的黨員干部,在移送司法機關前,應當作出黨政紀處分。
《辦法》要求,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加強向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同級黨委(黨組)的請示報告,按照要求上報黨員干部廉潔自律、紀律審查和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等重要情況;要定期向同級黨委(黨組)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分別報告反映其所管理、分管或聯系單位領導干部的問題線索和紀律審查情況;要加強與司法機關的協作配合,認真落實有關規定,嚴格按照紀嚴于法、紀在法前、紀法分開的總要求,做好紀法的無縫銜接工作;要細化責任分工,嚴格追究責任,嚴肅查處在落實監督執紀“四種形態”過程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單位和個人。(和周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