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至6月,全州紀檢監察機關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處理881人(次)。其中,第一、二、三、四種形態分別為531人次,214人次、7人次、59人次,分別占總數的60%、24%、9%、7%。”日前,紅河州紀委曬出今年以來實踐監督執紀“四種形態”成績單。
今年以來,紅河州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堅持紀在法前,實踐監督執紀“四種形態”,根據違紀情形的輕重程度和影響大小,結合認錯、改錯、悔錯態度和表現,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對違紀行為作出準確、恰當處理。
明責任,實起來。嚴格執行紅河州委制定出臺的《關于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實踐“四種形態”的實施意見》,層層傳導壓力,督促全州各級黨委(黨組)切實履行好對黨員進行批評教育、組織處理等職責,把管理與監督責任落到實處。同時,全州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嚴格執行《云南省紀律檢查機關實踐監督執紀“四種形態”實施辦法》,進一步明確職責、細化任務,切實開展信訪舉報情況分析研判,動態評估“樹木”和“森林”狀況,用從嚴治黨的尺子來衡量“森林”,做到既見“樹木”又見“森林”。
抓早小,嚴起來。在保持懲治腐敗高壓態勢力度不減、節奏不變情況下,抓早抓小、防微杜漸,科學用好第一種形態,對監督檢查中反映出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黨員干部早提醒早打招呼,使“紅紅臉、出出汗”成為常態,讓談話函詢成為監督提醒的常態。針對談話函詢中不如實說明問題、發現新問題的,采取初步核實的方式進行深入調查,涉嫌違紀的及時立案審查。綜合運用紀律處分和組織調整手段,針對實際情況,采取調整崗位、降職、免職等方式給予處理。對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立案審查的黨員干部,堅持紀在法前,在移送司法機關前必先給予紀律處分。(尹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