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大理市出臺《大理市落實全面從嚴治黨“兩個責任”約談辦法》,明確約談的目的、原則、對象、內容、方式、情形及實施程序、結果運用等,進一步規范對全市各級各部門“兩個責任”的約談工作,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
《辦法》明確了17種約談情形。主體責任約談重點針對黨委(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在黨風廉政建設組織領導、選人用人、正風肅紀、預防腐敗、支持紀委工作、表率示范等方面失職失責但情節輕微的9種情形;監督責任約談重點針對紀委(紀檢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在深化“三轉”、協助黨委(黨組)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維護黨的紀律和規矩、強化作風建設監督、嚴肅查處違紀違法案件、加強黨員干部監督管理、推進反腐敗體制機制創新等方面失職失責、但尚未達到紀律處分或組織處理的8種情形。
《辦法》還明確了約談分工作約談、提醒約談、誡勉約談三種方式。對重要工作需要當面傳達、重點工作需要進一步落實責任、重要問題需要當面了解和征求意見、發現一般性問題需要督促指導的,予以工作約談;對履行“兩個責任”不重視、落實決策部署和推進重點工作不力、工作成效一般化、廉潔紀律出現苗頭性問題的,予以提醒約談;對履行“兩個責任”不力、違犯廉潔自律規定和紀律規矩、履職缺位錯位越位的,予以誡勉約談。
《辦法》規定了約談的六個實施程序。約談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領導下進行,根據干部管理權限分級實施,按照確定約談對象、了解情況、通知約談對象、實施約談、督促整改、結果運用六個具體程序進行。在結果運用上,對被提醒約談或誡勉約談的領導班子及領導干部整改不力的,必須在年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考核和年度其他考核中扣除適當分值,約談情況記入領導干部廉政檔案,并作為領導班子年度考核和評價干部、評先評優的重要參考依據。(杜永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