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玉溪市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領導干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的規定》,對全市領導干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作進一步規范,加強領導干部廉潔自律。
《規定》明確,全市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中縣(處)級副職以上領導干部(含非領導職務),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中相當于縣(處)級副職以上領導干部適用于本《規定》。
《規定》對領導干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作出具體界定。領導干部辦理婚喪喜慶事宜,是指領導干部主持操辦的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的婚喪嫁娶事宜,并明確規定除婚喪嫁娶外,領導干部不得以子女升學、建房喬遷、工作變動、慶生祝壽等名目宴請親戚(直系親屬、三代以內旁系親屬及近姻親)以外的人員。《規定》同時明確,領導干部授意或者接受他人為本人、本人近親屬操辦婚喪喜慶事宜的,視為領導干部本人操辦。
《規定》明確,領導干部在操辦婚喪事宜中不準邀請下列人員參加:現任職崗位的管理和服務對象(行政機關的工作對象、司法機關查處案件的當事人、執紀機關紀律審查對象、組織人事部門的工作對象以及領導干部所在部門和單位法定職責范圍內的其他管理和服務對象)。其他與行使職權存在利害關系的人員。
《規定》對宴請人數作出嚴格限定,對領導干部操辦婚事宴請人數(包括異地、分次辦理的)累計不超過300人(按10人一桌共30桌);嫁娶雙方合辦的,宴請人數累計不超過500人(按10人一桌共50桌)。同時,要求領導干部操辦喪事,應當從嚴控制規模,倡導文明簡樸、移風易俗。
《規定》要求,領導干部在操辦婚喪事宜中需宴請的必須如實報告。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具體事宜、時間、地點、宴請人員范圍、數量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并作出廉政承諾,經單位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審核后,按干管權限向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報告;紀檢監察機關將報告情況存入領導干部廉政檔案。婚嫁事宜應提前10天報告,喪葬事宜不能提前報告的,應于事后10天內補辦書面報告手續。
《規定》強調,領導干部違規操辦婚喪喜慶事宜的,由所在單位或紀檢監察機關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各級黨組織對領導干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負有教育、管理和監督責任。對疏于監督管理,導致管轄范圍內領導干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違反有關規定并造成不良影響的,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追究相關領導的責任。同時,要求領導干部執行本規定的情況,應當作為民主生活會和年度述責述廉對照檢查的一項內容,自覺接受監督。(施立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