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把學習貫徹《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查核結果處理辦法》作為從嚴管黨治吏的一項重要任務,以嚴的標準、硬的措施抓緊抓實培訓指導、審核把關、抽查核實和結果運用等重點環節,敢于較真碰硬,嚴肅處理漏報瞞報行為,切實維護報告制度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兩項法規”規定抽查核實發現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有未如實報告情形時,以下10個理由不予采信。與親屬未溝通或溝通不充分的不予采信;房產、金融產品、經商辦企業等是配偶婚前財產或再婚配偶婚前財產的不予采信;房產在本人或親屬名下,僅用本人或親屬名義辦貸款的不予采信;房產只是簽了合同,還沒有拿到房產證的不予采信;股票、基金等金融產品在本人或親屬名下,但實際由他人出資或操作的不予采信;股票、基金很久以前購買,一直沒有操作的不予采信;通過證券公司、銀行、互聯網、手機APP等各種方式購買的股票、基金、投資型保險,未核實清楚性質或被業務員誤導的不予采信;企業是他人借用本人或親屬身份證注冊或者企業已經轉讓給別人尚未變更手續的不予采信;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但未在市場監管部門辦理注銷手續的不予采信;企業未開展經營活動、已經停止經營活動但未在市場監管部門辦理注銷手續的不予采信。
自“兩項法規”出臺以來,全市按規定共抽查核實546人,其中隨機抽查核實229人,重點抽查核實317人;已完成查核處理483人,對存在漏報瞞報情形的121人進行了嚴肅處理,其中移交紀檢部門調查處理2人,取消考察對象資格6人,誡勉35人,要求作深刻書面檢查37人,作批評教育41人。(普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