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雙版納州紀委、監委制定出臺了《西雙版納州紀委監委紀檢監察監督室與派駐(出)機構協作配合暫行規定》。進一步規范紀檢監督室與派駐機構協作配合,確保協調配合履行監督職責規范化、程序化。
《規定》分為總則、主體、附則三大部分,采取章節條款式體例,共4章13條,詳細對執紀監督室和派駐機構兩個部門協助與配合、案卷管理等方面職責進行明確規定,對協調配合開展監督工作進行了詳細地規范,進一步增強了履行監督職責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規定》明確派駐(出)機構在工作中收到的問題線索,必須交信訪室歸口統一受理。紀檢監察監督室應對派駐(出)機構在監督執紀工作進行檢查、指導、督促。派駐(出)機構辦理問題線索形成的各類報告文書在報分管領導或提交書記、主任專題會前,應報紀檢監察監督室審核把關。紀檢監察監督室辦理的問責、談話函詢、信訪舉報件應及時通知相應的派駐(出)機構,根據工作需要,派駐(出)機構應當協助配合紀檢監察監督室開展調查核實工作。紀檢監察監督室與派駐(出)機構對辦理的信訪舉報件或立案、處分的案件應共同認真分析研究,發現駐在單位(部門)履行主體責任不力和風險防控有漏洞等事項提出整改意見并各司其職進行監督和教育。
此外,《規定》還對紀檢監察監督室與派駐(出)機構建立干部廉政檔案,開展半年監察、建立聯席會議制度以及案卷歸類、整理、總結、歸檔等統一管理工作進行了具體明確。并全面總結提煉紀檢監察室“總承包”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經驗,進一步明確協作配合機制。在具體操作層面,根據“短、平、快”要求和簡便易行原則,從監督執紀重點環節和關鍵部位進行細化。
“出臺《規定》,是州紀委、監委合署辦公后全面加強自身建設,把從嚴治黨要求和落實監督職責落細落小的具體措施,是按照監督‘帶電’‘長牙’要求,‘補齊短板、拉長長板’,體現監督的力度、精度、效能的具體行動。”該州紀委、監委有關負責人介紹。(巖溫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