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激發全縣黨員干部干事創業的熱情與活力,努力營造銳意改革、勇于創新、敢于擔當、合理容錯的良好環境,近日,福貢縣制定印發了《福貢縣容錯糾錯實施辦法(試行)》。
《辦法》明確,在以下11種情形中出現失誤或者偏差,未達到預期效果或造成負面影響和損失,可以從輕、減輕處理或者予以免責:不違反政治紀律、政治規矩的;黨內法規、國家法律法規沒有明令禁止,因政策界限不明確、政策調整或不可預知的因素,出現工作失誤或造成影響和損失的;在深化改革、推進體制機制創新中不等不靠、積極探索、先行先試,因缺乏經驗出現探索性失誤或未達到預期效果的;在落實黨委、政府決策部署,推動脫貧攻堅、重大項目和重點工作中,因大膽履職、大力推進出現一定偏差失誤,沒有為個人、他人或單位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勇于承擔脫貧攻堅重要任務、重點工作、重大項目,出現一定失誤,但是經過充分調研論證、集體研究、風險評估,科學民主決策、陽光運行,不是個人專斷、一意孤行,未侵害群眾利益的;在化解矛盾、解決歷史遺留問題中,因維護全局利益,依法履職,出現工作失誤引發新矛盾,造成一定損失和影響的;在處置突發事件和執行其他急難險重任務中,因積極擔當作為、主動攬責涉險,出現一定失誤或非議行為的;在工作中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非主觀故意,導致未達到預期效果或造成負面影響和損失的;在落實管黨治黨主體責任,從嚴管理干部中堅持原則、敢抓敢管,出現一定偏差失誤的;按照事發當時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不應追究責任或從輕追究責任的;其他符合中央大政方針和有關規定精神,應納入容錯情形的。
《辦法》規定,對經認定免除責任不予追究的單位或個人,不影響其年度考核、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評優評先,不影響個人提拔任用、職級職稱晉升等;對確需追責的單位或個人,根據有關規定予以減責,酌情從輕、減輕紀律處分或組織處理,影響期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對經查確屬誹謗誣告行為或持續無理上訪的,采取措施予以澄清保護。(李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