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保山市紀委監委嚴格落實黨章黨紀黨規和憲法法律法規要求,依紀依規依法受理辦理信訪舉報,在嚴肅查處黨員、監察對象違紀違法問題的同時,對被錯告、誤告或被不實舉報且造成不良影響的黨員干部審慎進行澄清。今年以來,已對6名黨員干部被錯告、誤告或不實舉報問題進行了公開澄清,為黨員干部澄清正名、消除顧慮、撐腰鼓勁。
為進一步規范和實施好被錯告、誤告或不實舉報且造成不良影響的黨員干部澄清正名工作,近日,該市研究出臺了《保山市紀檢監察機關澄清正名黨員干部不實信訪舉報實施辦法(試行)》,進一步抓好黨員干部被錯告、誤告或不實舉報的澄清正名工作。
《辦法》要求,澄清正名應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紀國法為準繩,分級負責、歸口辦理,保護合法權益的原則。根據黨章和黨紀國法以及相關政策規定,紀檢監察機關在審查、調查工作中,對紀檢監察對象被錯告、誤告或不實舉報且造成不良影響的,應按程序作出書面認定結論,并在一定范圍內公開說明。被舉報人認為錯告、誤告或不實舉報給本人造成了不良影響,可向紀檢監察機關承辦部門提出澄清正名申請,承辦部門應予受理并及時匯報。認為符合開展澄清正名的,應按程序報批;認為不宜開展澄清正名的,應向被舉報人說明,做好其思想工作。
《辦法》規定,澄清正名應嚴格報批程序,承辦部門發現被舉報人被錯告、誤告或舉報人反映問題不屬實且造成不良影響的,應填寫《不實信訪舉報澄清正名申請表》報批。承辦部門應在經審批同意的5個工作日內,開展好澄清正名工作,制發《不實信訪舉報澄清正名通知書》或同時以當面告知、召開會議及其他適當方式,為黨員干部澄清正名,消除負面影響。采取召開會議方式公開澄清正名的,在履行報批手續前,應當與被舉報人面談,認真聽取其意見。被舉報人對會議公開澄清正名方式持反對意見的,一般應尊重被舉報人意見并改用其他方式進行。《辦法》同時規定,反映問題經核查確屬舉報不實,但尚未造成不良影響或不能查實,又不能排除的,不宜開展澄清正名工作。
《辦法》的出臺和實施,是貫徹落實中央關于進一步激勵廣大干部新時代新擔當新作為要求的具體體現,是保護黨員干部干事創業積極性的有力舉措,對激發全市黨員干部積極履職、敢于擔當的干事創業活力,營造風清氣正的政治生態必將起到重要的推動作用。(高明慶 徐永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