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適應監察體制改革新形勢,切實保障檢舉人、控告人、證人依紀依法行使檢舉、控告及與腐敗行為作斗爭的權利,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深入開展,近日,保山市紀委研究出臺了《保山市紀檢監察機關檢舉人控告人證人保護實施辦法(試行)》,著力維護檢舉人、控告人、證人合法權益。
《辦法》明確,檢舉人、控告人、證人的權利及義務,對紀檢監察機關工作中應遵循的保密原則作細化,提出9條具體的保密要求。《辦法》指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紀檢監察機關檢舉、控告黨組織、黨員以及監察對象違紀違法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紀檢監察機關提供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攔、壓制檢舉人、控告人依紀依法進行的檢舉、控告及證人出具證據;檢舉人、控告人應據實檢舉、控告,證人應據實出具證據,不得捏造事實、制造假證、誣告陷害他人。紀檢監察機關對署實名如實檢舉、控告的,應給予支持、鼓勵,并優先辦理。對實名檢舉、控告有功的,應給予獎勵。若檢舉、控告不實的,必須分清是錯告還是誣告。屬錯告的,應澄清事實;屬誣告的,應依照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辦法》規定,受理機關工作人員無意或故意泄露檢舉、控告情況的,應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嚴肅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追查檢舉人、控告人、證人。對確屬誣告陷害,需要追查誣告陷害者的,必須經市級(含市級)以上黨委或紀檢監察機關批準;對匿名檢舉、控告材料,除查處案件需要外,不得擅自核對筆跡或進行文檢;因查處案件工作需要核對筆跡或進行文檢的,必須經市級(含市級)以上紀檢監察機關批準。
《辦法》要求,受理機關工作人員屬于回避情形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檢舉人、控告人有權要求有關工作人員回避,是否需要回避的決定由受理機關作出;嚴肅處理打擊報復檢舉人、控告人、證人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手段打擊報復檢舉人、控告人、證人及其親屬。對違反檢舉人、控告人、證人保護規定的黨員、黨組織、監察對象,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或其他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高明慶 徐永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