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組如期完成了‘2·10’群眾聚眾斗毆案件調查工作……約談8人、誡勉談話4人、問責村黨委1個、問責工作人員5人、立案調查1人、立案審查1人。”這是西疇縣紀委監委對涉黑涉惡問題線索進行處置的縮影,也彰顯了掛牌督辦的明顯成效。
2018年,西疇縣紀委監委印發了《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工作掛牌督辦辦法(試行)》的通知,從制度層面建立掃黑除惡問題線索處置的常態化工作機制,增強了問題線索處置的嚴肅性和及時性。
《辦法》規定,凡涉及縣紀委監委管轄范圍內的問題線索被納入社會治安重點地區掛牌進行督辦的,將組成由縣紀委書記(監委主任)為組長、副書記(監委副主任)為副組長,縣紀委常委(監委委員)為成員的領導小組,及時抽調相關人員組成調查組啟動調查工作。
《辦法》明確了縣紀委監委承辦的應當進行掛牌督辦的六類問題線索:不重視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工作,相關工作措施落實不力,基礎工作薄弱的;不重視因涉黑涉惡違法犯罪問題引發信訪突出問題久拖不決且造成嚴重輿論負面炒作的;不重視在同一地區連續發生重大侵害群眾利益的涉黑涉惡刑事案件、群體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的;不重視群眾反映強烈的涉黑涉惡治安亂點問題的;國家公職人員涉嫌為黑惡勢力充當“保護傘”的;不重視縣掃黑辦、縣綜治辦移交的需要重點督辦的其他事項。
《辦法》要求,對掛牌督辦件的辦結時限為3至6個月,被掛牌督辦的事項應在15天內向縣掃黑辦和縣綜治辦報告整改措施,在每月10日前將上個月整治工作進展情況報縣掃黑辦和縣綜治辦,特殊情況及時上報。
《辦法》還明確了驗收摘牌的程序:掛牌督辦期滿后,由掛牌督辦的副書記組織初驗,初驗合格后,向縣掃黑除惡專項斗爭領導小組、縣綜治委提出摘牌申請。由縣掃黑辦、縣綜治辦組織相關部門進行實地驗收,驗收合格后,下發通知予以摘牌。逾期未提出驗收申請或驗收不合格的,繼續掛牌督辦。對受到掛牌督辦后整改不力,嚴重影響整改任務完成,造成不良后果的的相關責任人,將嚴肅追責。(熊永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