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德宏州委印發《德宏州激勵干部改革創新干事創業容錯糾錯辦法(試行)》,堅持嚴管和厚愛結合、激勵與約束并重,保護改革者、鼓勵探索者、寬容失誤者、糾正偏差者、警醒違紀者,為推動德宏高質量跨越式發展提供強有力的政治和思想保證。
辦法強調,容錯糾錯堅持把干部在推進改革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的失誤錯誤,同明知故犯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把尚無明確限制的探索性實驗中的失誤錯誤,同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把為推動發展的無意過失,同為謀取私利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容錯糾錯的實施主體為各級黨委(黨組),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機構)為責任主體,各級組織人事部門等相關職能部門共同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辦法明確,對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沒有明令禁止,因政策界限不明確、政策調整造成工作出現偏差或失誤等10種情形的,可以申請容錯,按照申請、核實、認定、反饋、歸檔等程序進行;對存在過錯或失誤的單位、個人予以容錯的同時,對其工作偏差、失誤或無意過失進行糾錯,避免一容了之、知錯不改、放任錯誤;對主觀上具有故意違反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等7種情形的,不予容錯。完善澄清保護機制,對所反映問題失實或受到錯告、誣告的單位和個人,在一定范圍內以適當方式予以澄清,消除負面影響。對查實誣告陷害他人的,按規定給予相應的黨紀政務處分或必要的組織處理,并點名通報曝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同時,強化容錯糾錯結果運用,對經認定予以容錯糾錯的,可以減輕或免予處分;并不作負面評價,考核測評結果和評優評先不受影響;對及時改錯、想干事、敢擔當、善作為、實績突出的干部,選拔任用不受影響;容錯糾錯后個人擔任的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相關資格不受影響。(李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