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以來,嵩明縣紀委監委充分發揮紀律檢查建議書和監察建議書主動、靈活、適用范圍廣的優勢,通過下發《嵩明縣紀委監委紀律檢查建議書》《監察建議書運用實施辦法(試行)》,進一步規范使用“兩書”,做好審查調查“后半篇文章”,壓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深化標本兼治。截至目前,共發出紀律檢查建議書25份,監察建議書10份,督促整改問題48個。
明確適用范圍。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實施細則》《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明確了紀檢機關在線索處置中,主要是談話函詢和初步核實后,對有關黨組織提出建議,要求其按照干管權限和職責,對有違紀行為但情節輕微的黨員干部作出相應處理。根據監察法,明確了針對日常監督和調查中發現的執行法律法規政策有偏差,日常管理不嚴格不到位,不擔當不作為,不認真履行職責等七種情形,監察機關可以向有關部門或單位下發監察建議書。
嚴格執行及監督管理。對紀檢監察機關的建議,要求有關黨組織、單位或部門如無正當理由,應予采納,并及時召開黨政班子會,研究制定整改措施,明確整改時限、責任人等。自收到紀律檢查建議書或者監察建議書之日起30天內將整改情況,以書面形式回復提出建議的紀檢監察組織。同時,縣紀委監委黨風政風監督室牽頭對建議的整改情況進行監督落實,對全縣紀檢監察機關下發的“兩書”情況實行臺賬式管理,明確整改要求、整改時限。實行整改通報制度,運用跟蹤檢查、專項檢查等方式對“兩書”的落實情況進行全程督辦。
注重結果運用。將紀律檢查建議書、監察建議書執行情況納入對各部門、各單位年度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內容。對整改落實不到位,不按時反饋情況的部門或單位進行通報批評,問題突出并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紀依規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要求監察建議的相對人無正當理由必須履行監察建議要求其履行的義務,否則,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發出紀律檢查建議書和監察建議書是紀檢監察機關充分履行職責的重要體現,是深入推進紀檢監察體制改革、深化標本兼治、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奪取反腐敗斗爭壓倒性勝利的有效方式。要把推動解決問題、改進工作、完善制度作為提出建議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努力起到發出一份建議,解決一批問題,完善一批制度的效果。”縣紀委監委有關負責人表示。(章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