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昆明市委常委會審議通過《昆明市治理“為官不為”實施辦法》,明確了“為官不為”的情形,規定了處理的方式和處理結果的運用。
《辦法》明確,對上級和市委、市政府的決策部署傳達貫徹不及時、執行不到位,受到上級或市委、市政府批評的;在完成主要經濟社會發展指標和支撐性指標任務以及重點工程、重大項目建設和重要工作推進中,組織協調不力、工作措施不扎實,未按照時限和要求完成工作任務的;不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淡化工作目標,降低工作標準,因主觀原因未完成年度工作任務的;對職責范圍內應當辦理的工作事項,不按規定履行政務公開、服務承諾、首問責任制和限時辦結制,或對下級請示事項不在規定工作日內及時辦理、久拖不決或不予答復的;不敢堅持原則,對分管工作督促指導不力,對下屬疏于管理,不及時制止、查處分管范圍內的不作為、慢作為的;不敢擔當,對待工作能推則推,對職責邊界上的工作推諉扯皮,對需要多個單位配合完成的工作,牽頭單位不作為,責任單位不配合,影響工作開展的;對群眾來信來訪不理不睬,敷衍塞責,不按規定辦理,不及時落實群眾合理訴求,造成群眾多次、長期上訪的;在招商引資、征地拆遷、脫貧攻堅、環境保護、城市管理、安全生產、社會穩定等工作中政策不落實、服務不到位,工作推進不力、影響工作進展的;對上級交辦的督辦件、批示件、轉辦件等不受理、不辦理、緩辦理,未按規定期限答復或敷衍塞責的;其他在工作上不作為、不擔當或能力不足、作風不實等原因,進而貽誤工作或者造成不良影響及后果的等10種情形,經約談、提醒、函詢后仍沒有改進,進而貽誤工作或者造成不良影響及后果的,應當認定為“為官不為”。
《辦法》提出,對“為官不為”干部的調查處理,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進行,由組織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涉嫌違紀的,移交紀檢監察機關同步調查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對“為官不為”問題的調查處理,按照移交線索、調查核實、提出建議、討論決定、組織談話、履行程序等程序進行。
《辦法》提出,對“為官不為”問題的處理,主要包括:通報,對履行職責不力的,進行嚴肅批評,責令其認真整改,并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通報;誡勉,對失職失責、情節較輕的,以談話或者書面方式進行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對失職失責、情節較重,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根據情況采取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措施。對“為官不為”問題的處理,納入領導干部的考核、選任、待遇等管理。
《辦法》還明確了激勵保障事宜。圍繞“懲教并舉、正向激勵”的原則,鼓勵探索創新,寬容探索創新中的失誤,對敢于擔當、奮發有為的干部進行重點培養;對因誣告、錯告受到傷害的干部,及時澄清事實、消除影響,幫助干部恢復名譽,調動和激發廣大干部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